昆明胡大哥借18万购爱车给弟应急使用
作者:佚名|分类:生活杂谈|浏览:89|发布时间:2025-04-01
昆明市有一位名叫胡先生的市民,他将自己的爱车以18万元的价格购置后借给了自己的弟弟应急。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弟弟将这辆车抵押出去,并从中获得了3万元贷款之后便杳无音讯。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在2024年三月份的时候,胡先生的弟弟声称有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向他求助。出于兄弟情谊和帮助的心态,胡先生毫不犹豫地将车借给了弟弟。然而,过了好几天之后,弟弟不仅没有按时归还车辆,连人也失去了联系。后来才得知,原来他的弟弟已经把这辆车抵押给了别人,并且带着3万元钱消失了。
意识到这种情况后,胡先生迅速找到了那位接收了自己车子的人——李师傅,要求他返还车辆。然而,对方却拿出了一份与弟弟签订的抵押合同,声称如果想要取回汽车就必须先偿还相应的贷款金额才能拿车。对于这样的回应,胡先生感到非常不满和困惑,他认为自己对这件事一无所知,不应该由他自己来承担这笔债务。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将此事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庭上,胡先生指出弟弟未经他同意私自抵押车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合法车主才能进行有效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弟弟与李师傅之间的抵押协议应当被视为无效。
然而,被告方李师傅则坚持认为自己和胡先生弟弟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据该合同条款,如果想要取回车辆,则必须先替借款人偿还相应的债务。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涉案车辆归属于胡先生个人所有,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抵押的行为无效;同时,鉴于车辆已被使用了两年多的时间,根据评估结果认为其当前价值约为11万元人民币,并且要求李师傅归还该车及相关证件;如无法返还,则需每日支付80元作为赔偿直至车辆实际交还为止。
此外,在法律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抵押合同无效,但李师傅仍然有权向胡先生的弟弟追讨那笔3万元贷款。这一裁决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对类似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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