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常识)
作者:佚名|分类:百科常识|浏览:88|发布时间:2025-08-23
尊敬的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我部门已精心制定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所(个体户)的兽药使用记录模板,并现在予以发布。我们建议你们依据各自地区的养殖用药实践和监管工作特性,参考此模板来定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所(个体户)兽药使用记录。确保记录内容至少包含模板所设定的所有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所(个体户)兽药使用记录模板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日期:2022年3月11日

附件:畜禽养殖场所(个体户)兽药使用记录模板

说明:1. 本记录适用于化学兽药和中药的使用。信息可以手写在纸质上,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记录。当此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证据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机构等时,应打印并盖有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者负责人签字确认。2. 使用方法:标注为口服、混入饲料、肌肉注射或静脉输液等方式。3. 总使用量:根据兽药标签说明规定的用量计算当日用药总量。4. 停药期:依据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标签的指示。5. 停药日期:以该药物最后一次使用的日期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栏目中注明“用药第*天”。6. 兽用疫苗的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免疫记录。
(责任编辑:佚名)